8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张牧野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影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梦想者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乐视公司),一审被告陆川,一审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一案,认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将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的行为,侵犯了张牧野对该小说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判令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该案判决后,引发了业界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讨论。在实践中,因改编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并不少见。对于该案判决结果,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作者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在判断被转让人的合法改编行为是否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依据是否违背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意愿这一主观标准进行判断,而应当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
张牧野是知名系列小说《鬼吹灯》的作者,在一审诉称电影《九层妖塔》系根据其所著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而成,但电影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小说相差甚远,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改动的范围,对小说存在严重的歪曲、篡改,侵害了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且涉案电影未给张牧野署名,侵害了其署名权。遂请求一审法院判令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陆川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作者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在判断被转让人的合法改编行为是否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依据是否违背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意愿这一主观标准进行判断,而应当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作品作者张牧野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受到损害。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张牧野关于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受侵害的主张不成立,而仅支持了关于侵害其署名权的主张,并在此基础上判令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及环球公司在传播涉案电影时为张牧野署名并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张牧野不服一审判决,就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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